请根据《司法解释》,说明在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有过失

2024-05-19 04:05

1. 请根据《司法解释》,说明在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有过失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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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司法解释》,说明在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有过失

2. 审计报告要素说明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指的是什么?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是指位于《审计报告》正文第三段的内容(第一段是引言段,第二段是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根据2010年11月1日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这段内容应当按如下方式表达: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四)注册会计师相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本条第(三)项中“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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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四点即注册会计师责任段必须包括的内容。

3. 注会审计中的误受风险和误拒风险怎么区分

误受风险就是根据抽样推断某一重大错报不存在而实际上存在的风险。通俗的说就是存在重大错报风险而抽样检查未发现,影响审计质量。
误拒风险就是推断某一重大错报存在而实际上不存在的风险。需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注会审计中的误受风险和误拒风险怎么区分

4. 关于注会审计的一道题对答案有疑惑

虽然集团审计的责任是由A负责的,但是对集团组成部分的审计是相对独立的,就是说,集团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他们由各自的注会出具审计报告后,各自的注会承担各自对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意见的责任。因此A注册会计师不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审计意见”承担任何审计责任。


当然,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恰当的意见而集团项目会计师没有进行确认导致了集团会计师对集团审计结果出具了不恰当的意见,那集团会计师是要承担集团审计意见的责任的。

这就要求集团审计过程中要求分部审计意见的质量,而这也是集团审计会计师需要做好的协调工作。

但是,责任的承担要分清楚,比如一个集团公司的审计规模为100亿,而位于某一县城的组成部分的审计规模为1亿,如果分部审计报告意见出现问题,可能对整个集团公司的审计意见类型不会造成影响,如果分部因为某种问题追查到了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那么负责审计分部的注会就需要承担责任,而集团公司注会不对这个组成部分的审计意见承担责任。

5. 注会审计是东奥的范讲得好,还是中华的杨闻萍讲得好

同楼上的,虽然有很多人说东奥把中华的老师挖了什么的,但我感觉还是中华好一些,尤其是杨雯萍的审计和叶青的税法,东奥感觉是宁抓难点不抓重点,而且中华的课件等硬件设施要远好过东奥,所以你也能看到,中华的费用比东奥高很多
但是同时,东奥的轻松过关比中华的梦想成真要编的好,所以后来我都是用东奥的书,听中华的课(不要认为听谁的课就用谁的书比较好,因为没有哪个老师是按照他们的辅导书讲课,反正课件都能下)
就审计来讲,范永亮的课没听过,但试听过刘圣妮的课,总体来讲,不管什么课都是中华讲得好一点(或者说更适合应试),而且硬件设施使人听得更舒服

注会审计是东奥的范讲得好,还是中华的杨闻萍讲得好

6.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出问题要承担什么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类型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7. 企业故意舞弊注册会计师未查出应付什么责任

企业故意舞舞弊的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其所报送的会计报表负有披露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会计责任。当被审计单位出于某种目的或无意识的错误使其会计报表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这些舞弊的行为,而给第三者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诉,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所谓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故意错报或遗漏。主要包括:篡改、伪造或变造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记录和会计凭证;有意用错误会计原则来处理金额、分类、表达方式或披露等。 
但是由于有些报表使用人分不清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再加上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各方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总是想找到一个替罪羊为其承担责任,这样也会引起法律诉讼,使注册会计师背负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时间的差异,使得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如专甸性立法,它不像《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基点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企业故意舞弊注册会计师未查出应付什么责任

8. 什么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必须执行的

索取银行对账单、
执行存货抽盘或索取存货盘点表
执行固定资产盘点或索取固定资产盘点表
上述为重大事项,没做属于审计底稿严重缺失
其他对应科目对应程序也要做,但上述是要求最严的。